申请人: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5792号“金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579972号“金稻Jin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5153999号“金金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44687号“金稻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主要使用在3507-3509群组上,所以申请商标在3501-3506群组应予以获权。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