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歙县金凤凰茧丝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9456号“文昌古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684440号“文昌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完全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为当地的旅游景点名称,其所包含的“文昌”不足以覆盖整个申请商标的含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旅游景点简介、相关媒体报道资料、项目旅游建议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文字“文昌古道”,其中“文昌”也指文昌市,是海南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上述地名的第二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