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VMH瑞士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84771号“TAG HEU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3808438号“t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82期《商标公告》。
2、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6351042号“恒泽堂 H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73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撤销,据此,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