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特-基础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27647号“MET-R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52653号“美瑞克斯MET-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