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54322号“味我所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836920号“味我所欲及图”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见第15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