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S PRINTING SOLUTIONS SRL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9391号“LAR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37205号商标、第9135621号商标、第89367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联系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商谈共存事宜,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LARIO”与引证商标一“LARIUS”字母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英文“LARIO”字母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7、9类指定使用的“印刷机器;打印机;音响、电气、电子、机械以及光学的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机器和机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目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