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02337号“一智通供应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智通供应链 21502337

阅读:127830 2018-0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2337号“一智通供应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确系原创,具有显著性、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492718号“智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91893号“智通”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广州一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2337号“一智通供应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确系原创,具有显著性、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492718号“智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91893号“智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91892号“智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设计理念、总体观察等方面有众多不同之处。申请商标不仅具有先天的显著性,还取得了良好的使用效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资料、引证商标持有人基本情况、举证商标资料、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获得的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贮藏;货运;运输;拖运;贮藏信息;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货物贮存;管道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船舶经纪;信件投递;管道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文字主体部分“一智通”,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部分“智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采取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502337号“一智通供应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智通供应链 215023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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