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权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1829号“老四烧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67589号“老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5634010号“老四鸡煲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提供营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主体部分均为中文“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