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466224号“雨中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雨中鸟 15466224

阅读:20614 2018-0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优安纳伞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雨中鸟(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建初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2日对第15466224号“雨中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福建优安纳伞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雨中鸟(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建初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2日对第15466224号“雨中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80908号“雨中鳥 yuzhong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是申请人核心品牌,经申请人长期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引证商标曾在2012年1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企业名称,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信息及其曾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

  2、申请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其所获的相关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2015年11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1999年8月9日,2000年1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8类“伞;雨伞或阳伞骨;伞环”等商品上。2017年10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2018年1月10日,申请人出具承继声明承继本案申请人的主体地位。

  3、2012年12月31日,引证商标在第18类“伞;伞套;女用阳伞”商品上在商标驰字(2012)447号批复中被商标局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之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企业名称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引证商标曾于201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事实我委已作为在案因素予以充分考虑,但申请人在案证据并未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大陆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且申请人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伞;伞套;女用阳伞”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等商品功能用途明显有别,所属行业也不同。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雨中鸟”作为申请人商号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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