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房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2433号“房探FANG T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房探”和与之对应的拼音“FANG TAN”及图形组合而成,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