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45106号“百年鳯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年鳯祥及图 19845106

阅读:45179 2018-0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多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45106号“百年鳯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6424号“鳯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276号“老鳯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8263号“老鳯祥”商标…

  申请人:深圳市多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45106号“百年鳯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6424号“鳯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276号“老鳯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8263号“老鳯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44620号“新鳯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百年鳯祥”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鳯祥”、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老鳯祥”、引证商标三“老鳯祥”、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新鳯祥”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项链饰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845106号“百年鳯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年鳯祥及图 198451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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