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犇旺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9940号“全健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89110号“全健QUAN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4236号“全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状态查询网页;
2、申请人获奖证书。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全健宝”及图形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识别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