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91743号“瓜子汽车服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瓜子汽车服务 18591743

阅读:112363 2018-0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591743号“瓜子汽车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433419号“金瓜子JIN GUA 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6249号“金瓜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591743号“瓜子汽车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433419号“金瓜子JIN GUA 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6249号“金瓜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另,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27、42类所有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在第27类指定使用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已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7、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591743号“瓜子汽车服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瓜子汽车服务 185917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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