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欧派铂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13907号“房配天下欧派铂晶 OUP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53012号“OUPAI及图”商标、第10509561号“欧派吉家OPPAI”商标、第11176625号“OPP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地缘差异大,事实上未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截图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房配天下欧派铂晶”及英文字母“OUPAI”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文字及引证商标三的英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