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高飞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10073号“男衣库NANYIK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18162号“亿美佰绅EMfashio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40771号“VORON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在读音、外形、含义上均有特定的含义,并非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及不良影响,且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的联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公司办公室的商标宣传照片及公司网站和搜索网站截图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男衣库”、英文“NANYIKU”及图形部分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纺织品加工、纺织品染色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