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互乐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499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54947号“推广Baidu及图”商标、第20086923号“百度DE讲堂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经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特定的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相关的合同、发票及实物图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注册程序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故双方商标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无线广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