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龙腾远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9834号“乐贝蕾LEBEILEI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0690236号“皇家BABY”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商标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46353号“乐宝宝贝舞蹈 L·BABY'S DANCE”商标(引证商标一)、第9097140号“BABY”商标(引证商标二)、第4588276号“便便宝宝;BABY”商标(引证商标三)、第4982998号“芭迪;BABY”商标(引证商标四)、第5321558号“宠爱;BABY”商标(引证商标五)、第9545663号“FASHION BABY”商标(引证商标六)、第9952436号“杰米诺 BABY”商标(引证商标七)、第10666618号“魅力 BABY BABY CHAYM”商标(引证商标八)、第11962426号“超级 BABY”商标(引证商标九)、第12384236号“派头宝贝 BABY”商标(引证商标十)、第15528313号“ANNIL BABY”商标(引证商标十一)、第16652918号“维尼 BABY”商标(引证商标十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