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89834号“乐贝蕾LEBEILEI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贝蕾LEBEILEIBABY及图 20789834

阅读:21821 2018-0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龙腾远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9834号“乐贝蕾LEBEILEI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0690236号“皇家BABY”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

  申请人:北京龙腾远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9834号“乐贝蕾LEBEILEI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0690236号“皇家BABY”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商标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46353号“乐宝宝贝舞蹈 L·BABY'S DANCE”商标(引证商标一)、第9097140号“BABY”商标(引证商标二)、第4588276号“便便宝宝;BABY”商标(引证商标三)、第4982998号“芭迪;BABY”商标(引证商标四)、第5321558号“宠爱;BABY”商标(引证商标五)、第9545663号“FASHION BABY”商标(引证商标六)、第9952436号“杰米诺 BABY”商标(引证商标七)、第10666618号“魅力 BABY BABY CHAYM”商标(引证商标八)、第11962426号“超级 BABY”商标(引证商标九)、第12384236号“派头宝贝 BABY”商标(引证商标十)、第15528313号“ANNIL BABY”商标(引证商标十一)、第16652918号“维尼 BABY”商标(引证商标十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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