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19844号“品牌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增强了商标显著性。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相关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品牌街”构成,“品牌”是制造商等加在商品上的标志,用以识别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