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霍普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6748号“HO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00910号“HOPE WORLDW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30058号“浩波 HO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HOPE”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中“HOPE”所占比例较大,为其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字母组合“HOP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HOPE”字母构成相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