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09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3994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81期《商标公告》上)。第109160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委依法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传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83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均已失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