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姿寇精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003812号“Young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530767号“内含六神原液及图”商标、第17362765号图形商标、第15886673号图形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