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金酱百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28808号“百年金酱 黔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3118047号“金黔品”商标、第16729224号“百年金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百年金酱 黔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汉字“百年金酱”,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金黔品”均含有“黔品”两字,他们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