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军成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17617号“早晨氏JO'SU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8806411号“JISU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7年8月18日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01215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予以驳回,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