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19724号“SECUREL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我委于2017年7月25日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9027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197173号“SecureLucky”商标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81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142150号“家铺卫士 安全锁及图”商标,经商标局于2015年10月26日做出的2015撤W01617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487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