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43661号“Happy Eleme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ppy Elements及图 19743661

阅读:140654 2018-0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43661号“Happy Ele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第10194859号“幸福元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22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

  申请人: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43661号“Happy Ele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第10194859号“幸福元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22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69072号“人信汇 汇聚世界精彩 RENXIN WORLD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同第19743641号驳回复审案件证据材料):

  1、百度百科中关于乐元素介绍资料及相关第三方排名的截图;2、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3、申请人与部分公司签署的合同及运营合同发票;4、申请人签署的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5、广告投放反馈图、参展合同及展会照片;6、经公证的部分网络媒体文章报道;7、国家图书馆查询的报道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报告;8、部分获奖证书;9、在先司法案例;10、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7年10月24日做出的2017撤Y012825号撤销决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由英文“Happy Elements”组成,其中“Happy”意为“快乐的;幸福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七版第927页),“Elements”意为“要素;原理”(《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七版第646页),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幸福元素”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建筑石料;水泥;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743661号“Happy Eleme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ppy Elements及图 197436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0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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