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3620号“核子基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一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核子基因”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