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市安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2552号“Letssl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225976号、第215388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商标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096622号“LET'S SW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含义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