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265837号“GENESI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GENESIS 10265837

阅读:71373 2018-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65837号“GENES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6245号决定,于2017年07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元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65837号“GENES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6245号决定,于2017年07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3年09月09日至2016年09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有效性未经审查,请求撤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两项服务。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包括:

  1、被申请人所获“戴尔渠道客户大会嘉奖令”;

  2、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戴尔电脑”订购单、销售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店内“戴尔”电脑样机、员工制服、办公用品标签、服务手册印刷物,以及相关制作设计协议;

  4、其他在案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合法使用至今,已成为沿用数年的品牌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商标局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3月27日。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两项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的直接证据。证据2订购单及销售合同大多数未出现复审商标,并且在缺少相应发票等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已将复审商标在所涉“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投入商业活动使用。证据3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整体证明力较弱,且大多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难以证明系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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