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夏普洱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73604号“中华普洱茶博览苑 CHINA PU-ERH TEA EXHIBITION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推广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含有“中华”,与我国国名近似,英文部分含有“CHINA”,与我国国名的英文名称相同;同时,申请商标中文部分还含有文字“普洱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