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0403号“PAY龙支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07362号“JIN LONG FENG”商标、第822450号“龙”商标、第17580601号“龙弟子 LOONGDIZI”商标、第5552179号“晶龙”商标、第4150943号“龙晶”商标、第10547130号“HTC 龙”商标、第10627431号“龙”商标、第5871391号“龙华夏聚龙”商标、第6360455号“龙牌”商标、第6809603号“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