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市大地润滑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18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960876号“KORSCHUN及图”商标、第629949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蜡、工业用油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传动带用蜡、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