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68812号“练耳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思清音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由著名音乐家吕思清老师创办。申请人意在为音乐相关公众提供一款好用的在线音乐工具。申请商标没有直接对产品特点进行描述,也不惧有欺骗性,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练耳”是指的听觉训练,“大师”作为商标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整体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是与“练耳”有关,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