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4095号“加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加持”一词已被广泛使用,其宗教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相联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伤害宗教人士感情。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起特定的对应关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情况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网络查询结果。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加持”系佛教用语,原意为站立,住所,后转为加护之意,谓互相加入,彼此摄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不宜用作商标注册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