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珍华堂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388326号“做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拥有特殊的含义,具备商标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性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合同及发票;申请人获荣誉;宣传资料;申请人介绍;门店照片及商品包装照片;媒体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标识,由“做吧”构成,指定使用在“玛瑙”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