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顺祥(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0262号“鲜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2017年3月13日,申请人在其营业范围内增添“商标代理”业务;
3、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注销其商标代理资质。
我委认为,鉴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无商标代理资质,非商标代理组织,故申请的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