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尔塔食品工业和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77347号“德乐达DEA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6956号“Delta CAFE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7653号“DELTA”商标、第14317569号“DELTA及图”商标、第14203805号“咖啡DELTA及图”商标、第1703247号“三角洲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及翻译。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申请与注册的《同意书》。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德乐达”、拉丁字母组合“DEATA”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对上述《同意书》予以接受。另,申请商标“德乐达DEATA及图”与引证商标五“三角洲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