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2989号“英雄联盟LEAGUE LEGE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英雄联盟/League of Legends”系列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在网络游戏领域早已驰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40015号“英雄在线H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30713号“联盟传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18315号“英雄联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45637号“英雄联盟总动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36222号“英霸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651257号“英雄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系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摹仿和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或拟将对引证商标二、四、五、六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且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局驳回。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及“英雄联盟/League of Legends”游戏知名度证据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或享有在先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收费图书馆、节目制作、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玩具出租、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英雄联盟”及拉丁字母组合“LEAGUE LEGENDS”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