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埃菱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8877号“Anysa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73373号“AnySale”商标、第4547865号“Anyslne及图”商标、第13039334号“Anysaf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传感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变压器、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Anysane”,与引证商标一“AnySale”、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Anyslne”及引证商标三“Anysafe”在拉丁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