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NKARSRUM MOTORS AB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5334号“ANKARSR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67277号“Ankarsrum”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