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AIN INTERNATIONAL LL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9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和臆造的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标识设计较为简单,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