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7391号“翱华股份 AO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940348号“AO HUA”商标、第7374816号“澳华装饰 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835239号“AOHUA ELECTRON 奥华电子及图”商标、第7374817号“AO-HUA 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分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37、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