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61304号“套路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套路深 20961304

阅读:106931 2018-0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运安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1304号“套路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标的作用。同时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外观、含义和呼叫,其并不是缺乏显著性的情况。自身,申请商标应当…

  申请人:厦门运安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1304号“套路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标的作用。同时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外观、含义和呼叫,其并不是缺乏显著性的情况。自身,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套路深”为日常用语,使用在“护理器械”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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