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ITRONIC GESELLSCHAFT FUR ELEKTROTECHNISCHE AUSRUSTUNG 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9045号“SITRON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063179号“SITRONIX”商标、国际注册第849069号“SILTRONIC”商标、国际注册第664085号“SILTRONI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9439号“S TR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联系,请其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ITRONIC”与引证商标一文字“SITRONIX”、引证商标二文字“S TRONIC”、引证商标三、四文字“SILTRONIC”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开关、微处理机、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装置和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有机半导体材料,掺杂质的多晶和单晶的无机半导体材料,以及不掺杂质的多晶和单晶的无机半导体材料,尤其是以杆状,管子,板,薄片(晶片),模制型材,锯末,研磨物,抛光,蚀刻,以及涂层为形式的材料,上述内容不属别类”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多晶和单晶无机半导体产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