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礼环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2995号“THE SOU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532218号“SOURCE”商标、第6553480号“SOURCE PHOTONICS”商标、第9819643号“SOUR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0901、0902、0907、0912、0920类似群组的商品,即“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电脑鼠标;扫描仪;打印机;移动电话;电话机;无线对讲机;无线电设备;计算器;电子翻译设备;电子字典;鼠标垫;数字计时器;电锁;平板电脑;计算机键盘;电缆;视频游戏卡;计算机游戏软件;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数据处理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智能手机用壳;便携式计算机用套;电话机套;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仅针对0908和0922类似群组的商品进行复审。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0908和0922类似群组的复审商品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三官网介绍页面、引证商标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文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901、0902、0907、0912、0920类似群组的商品,即“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电脑鼠标;扫描仪;打印机;移动电话;电话机;无线对讲机;无线电设备;计算器;电子翻译设备;电子字典;鼠标垫;数字计时器;电锁;平板电脑;计算机键盘;电缆;视频游戏卡;计算机游戏软件;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数据处理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智能手机用壳;便携式计算机用套;电话机套;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商品电子标签”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THE SOURC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SOURCE”,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机、电源充电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摄像机、原电池”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