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均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7066号“MAPLEVIL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514174号“MAPLEVI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引证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理应不予获得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国商标注册证书及注册申请书、授权书中英文版本、申请人营业执照、品牌授权方的产品图片、租赁合同及大楼外观照片、产品、宣传彩页及台历照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其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APLEVILLES”与引证商标“MAPLEVILLE”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