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储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8514号“创客微酒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05453号“创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51648号“创客 爱生活爱自由 CK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24679号“创客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61007号“创客平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三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以“创客”为主要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准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