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33684号“国民老公带回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人已对多个类别进行商标保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阅文集团介绍;旗下品牌;小说介绍;动画、动漫情况;其他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国民老公带回家”,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