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圣意邦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5895号“阿胶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欺骗性,不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明服务的内容特点。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其中“阿胶”是一种中药,用作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且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