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圣意邦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6219号“鲁东阿牌阿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仅仅将其中的“东阿”单列出来,并不能体现该标识作为商标的特点。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其中“东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