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世最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11793号“S & J SMART & J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67057号“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提供的官网网址;
2、书刊、实体店、参加展会证据;
3、举办T台秀的申请书;
4、欧盟注册证;
5、实体店选购场景、销售发票、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显著部分“S&J”与引证商标“S&J”基本一致,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女士)钱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5日